新闻资讯 》 新闻速递
基本法教授权威解读香港目前困局及解决方法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之一,璀璨的东方之珠。香港之所以万众瞩目,享誉全球,不仅因为她是国际认可的金融、航运、经贸、服务中心之一,还因为她拥有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健全且通用的法律制度、依法执政的政府,简言之,因为她是一个法治社会。回溯150余年殖民史和22年特区实践,我们看到:法制建设与法治精神的继承一直伴随着香港社会进步成长,香港人始终引以为傲。
然而,回归以来的实践表明, 香港的“深层次矛盾”暂未得到解决,甚至在今天表现得更为激烈。香港基本法落实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
尤其是处于当下乱局之中,香港该何去何从?
9月21日,
香港城市大学EMBA(中文)
18春班《跨学科发现与探究课》上,
课程组有幸邀请到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社长
朱国斌教授为大家
讲授香港法制、法治与香港基本法。
朱教授从香港法律制度概说、香港法治与法治政府、香港基本法的实施:问题与挑战、观望今天的香港四部分,介绍了香港法制、法治与香港基本法。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以英国法律制度为基础。英国的法律制度称为“习惯法”或“普通法”(Common Law),主要见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习惯法强调遵守“严格的诉讼形式”,即所谓的形式正义;而衡平法指依据实质正义为断案基础。
普通法有以下特征:
以经验为实践基础的法律:common = 普通意义、过往的判例;
以自然法为法理基础:着重权利保护和自然公正;
对抗式(adversarial)法庭聆讯制度,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纠问式 (inquisitorial);
法官治法:执法与法律解释 ;
司法独立: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其各自相互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俨如香港特区的小宪法,香港特区的所有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及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必须以《基本法》 的规定为依据。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那么,《基本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呢?它主要讲了三件事:
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基本法》详细载列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有关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言论、新闻和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迁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政府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 事务、编制拟定并提出财政预算及法例。
W小姐将与南韩变性人河莉秀(右)一样圆结婚梦。(资料图片)
接下来,朱教授带领同学们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引起关注和争议的著名司法复核案件:变性人婚权案(W案)。
2008年,变性人W在完成变性手术后,与男友注册结婚,但被婚姻登记处拒绝,W于2009年提出司法复核,于2010年初审败诉及2011年上诉后再败诉。
W小姐的代表律师韦智达到终审法院领取判决书后,买了一束花送给W作贺礼。
2013年,W向终审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认为婚姻登记官的决定侵犯了她宪法上的婚姻权和隐私权。
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以四比一裁定变性人有权以变性后的性别结婚,而不是以其出生时的生理性别结婚。法院下令暂缓执行裁决一年,允许政府有更多时间修改法律。
四名法官表明,《基本法》和《人权法》保护香港居民结婚的权利,虽然婚姻要受法律规限,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适婚年龄、血缘亲密程度等,但该些规限不能损害到结婚权利的本质。该案件被认为是促进香港性小众权益进步的一个重大案件。
基本法实施以来,获得了诸多成就,如:
《英皇制诰》(1843年1997 年,Hong Kong Letters Patent)
废除了《英皇制诰》、《皇室训令》,开辟了以《香港基本法》为最高法律。
1843 年,为了给予英国政府对香港政府的统治提供指引,英女皇维多利亚以英皇特权立法的形式颁发了 《英皇制诰》 和 《皇室训令》 。其后经过数次重修,最后的版本颁布于 1991 年,内容主要确立香港总督的职权、授权设立行政局与立法局,以及各官员的职责等等。
确立新宪政秩序
新的宪法 —— 中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
新的政府 —— 董建华、曾荫权、 梁振英、林郑月娥;
新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新的宪法机构 —— 终审法院;
新的权利保障体系:《香港基本法》 、 《人权法案条例》 ,还有一系列判决;
新的基本法法理学。
继承普通法、 承续发扬法治传统
香港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 ,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如今香港的困局,该如何解决呢?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如何确立中央的管治权威?
如何理顺特区政府内部关系?
如何落实“港人治港”?
对此,朱教授给出了专业的答案:
首先是应尽快落实基本法第 45 、68 条,“循序渐进”地实现民主治港。
同时,回归基本法、依法治港。基本法是香港管治正当性、合法性的基础,应真切落实基本法精神与条文,让它真正成为利益攸关各方共识的平台,以及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保障。
相信若能切实落实这两点,香港最终一定能够拨开迷雾,走出当前困局。
报读香港城市大学EMBA中文
申请入学